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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咨询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确定问题的回复
来信: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附录A《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部分物质涉及浓度要求。以盐酸为例,如企业储存的盐酸浓度低于37%,该企业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时,是否需要将盐酸记入Q值计算?如是,在Q值计算过程中,是折算成100%还是37%。
回复: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按照“混合或稀释的风险物质按其组分比例折算成纯物质”原则,浓度低于37%的盐酸应折算为浓度为37%的盐酸,临界量按7.5吨计算Q值。
关于风险评估中风险物质是否折纯问题的回复
来信:
编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确定风险等级时,按《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附录A查找风险物质及临界量,一般风险物质的临界量都是指纯的,那么企业存放的风险物质是否需要将浓度折纯后对照临界量。比如企业存储的硝酸浓度为60%,是否折算为90%,酒厂存放的基酒,浓度一般为68%,是否需折算为95%的乙醇,还是不用折算,只要是硝酸就按其存储量比临界量,或酒厂的基酒,不作为风险物质。还有个问题,酒厂的废水,有时候COD浓度大于10000mg/l,有时候小于,风险分级方法附录A中388是“COD浓度大于等于10000mg/的有机废液”,那么酿酒废水是否属于有机废液,浓度有时大于,有时小于10000的情况,这个酿酒废水是否属于风险物质。
回复:
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混合或稀释的风险物质按其组分比例折算成纯物质”原则,浓度为60%的硝酸折算为80%的浓度后计算临界量;浓度为68%的基酒折算为95%的乙醇计算临界量。如果风险物质存在量小于临界量,折纯与否对分级结果没有影响,则可不必折算。关于问题二的答复: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风险物质在厂界内存在量呈动态变化,则按年度内最大存在量计算”原则,如果酒厂废水COD浓度存在有时大于或小于10000mg/L的情况,则该酿酒废水应列入风险物质。
关于铬矿是否为风险物质问题的回复
来信:
含40%三价铬的铬铁矿原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应该作为风险物质来分析?
回复:
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在工业中应用广泛,转化复杂,从历史突发环境事件统计来看,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比例较高,因此《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相应规定了铬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临界量计算问题。铬铁矿原料在加工生产过程可能产生含铬废水、废渣,长期露天堆放也可能导致淋溶水中铬等重金属超标,可能对企业外部人群和环境造成伤害、污染。因此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应作为风险物质进行分析,明确其可能导致的污染途径并针对性提出风险防控措施。
关于环境应急预案中单质铜等是否计入临界量的回复
来信: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考虑到其单质铜、镍、银等单质的风险性很小,是否需要计入临界量?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铜及其化合物特别标注以铜离子计,是否意味着单质铜可以不计入临界量?如果是,那么对于除铜以外的其他单质金属是否也不计入临界量?
回复:
您所提及的内容,我们理解为风险低的重金属单质是否需要计入临界量的问题。根据我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附录A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第七部分,铜及其化合物临界量计算,因为单质铜活性与毒性低,可不计入临界量;铜离子的生态毒性高,因此按铜离子计入临界量。除铜外,重金属比如单质银、镍活性和毒性与存在形式(比如纳米银)有关,综合考虑标准中规定其单质计入临界量。
关于风险评估中风险物质折纯问题的回复
来信:
在2020年9月28号和11月12号发布的,关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中风险物质的选取、临界量的确定回复存在疑问。9月28号选登的盐酸折算浓度依据附录A“盐酸(浓度 37%或更高)”,低于37%的折算成37%是有相关分级依据的,但是11月12号选登的乙醇、硝酸为什么是折算成95%、80%浓度,因为分级方法附录A中仅仅列有:乙醇、硝酸、盐酸(浓度 37%或更高)”,按照分级方法,不是应该折算成纯物质吗?关于涉及到溶液性质的,在分级方法中未像盐酸一样提及浓度的,不是应该都折算成纯物质吗?第三部分 有毒液态物质、第五部分 其他有毒物质,如果存在于溶液中,并且浓度很低,根据第八部分判断依据,溶液的本身毒性已经低于GB 30000.18、GB 30000.28中的相关分级要求了,还要折算成纯物质吗?第四部分易燃物质如果存在于溶液中,已经丧失原有易燃性质,好比:N,N-二甲基甲酰胺在废气治理过程采用水喷淋,15%的DMF溶液已经没有易燃物质的性质了,也要折算成纯的DMF么?
回复: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中风险物质临界量确定主要参考了美国《化学品事故防范法规》管制物质清单及临界量,硝酸浓度折算为80%及以上;乙醇折纯主要考虑通常工业乙醇为95%,相对99.5的无水乙醇应用广泛。第三部分有毒液态物质和第五部分其他有毒物质存在于溶液中且浓度很低,按照“混合或稀释的风险物质按其组分比例折算成纯物质”原则,需折算成纯物质。风险物质考虑易燃性同时考虑毒性,N,N-二甲基甲酰胺溶液需折算成纯物质。
关于环境风险物质的判定的回复
来信: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附录A中未列出的物质(经判定也不属于第八部分),是否可认定其不属于环境风险物质。例如金属钠属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但不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附录A中,叔丁醇为易燃物,也不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附录A中。
回复:
有毒有害化学品种类多、数量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环境风险物质清单依据我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美国环保局《化学品事故防范法规》、我国历史环境事件中出现的污染物名录、欧盟《塞维索指令》等提出,第八部分按照健康危险急性毒性物质、危害水环境物质等分类给出了环境风险物质临界量,对于不在附录A中的化学品,可不识别为环境风险物质。需要说明的是,随着研究和认识的深入,物质清单应不断补充、完善和动态更新。企业可根据自身涉及的化学品及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情形,补充和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物质。
关于企业排放废气是否作为应急预案风险物质的回复
来信:
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判断企业生产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原料、燃料、三废污染物等是否涉及大气环境风险物质,计算涉及风险物质在肠内的存在量(如存在量呈动态变化,则按照年度最大存在量计算) 我有个疑问,“三废”污染物中含有废气,如一家企业设置一台燃气锅炉提供蒸汽辅助生产,年排放量分别为3t/a,5t/a,燃气锅炉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照二氧化氮计算)也在附录A中的风险物质清单内,其临界量分别是2.5t、1t,那么在风险评估报告中还要认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风险物质吗?像这种排放废气的企业,如果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风险物质,那么Q值如何计算,年排放量/临界量吗?
回复:
在风险物质识别过程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作为有毒气体,主要指纯物质。涉及“三废”污染物主要参考《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附录A第七和第八部分,锅炉产生废气危害小,如果一家企业无其他风险物质,仅涉及锅炉产生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废气,可直接按照Q小于1计,以Q0表示。
本文来源:环评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