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18351960193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等文件要求,场地再开发利用时,污染责任人或场地使用权人应委托专业机构对受污染场地开展环境调查工作。南京秦新塑料助剂有限公司委托我单位开展原南京市江宁区秦新化工有限公司地块土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等文件要求,场地再开发利用时,污染责任人或场地使用权人应委托专业机构对受污染场地开展环境调查工作。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索墅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我单位开展原南京市江宁区索墅有机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等文件要求,场地再开发利用时,污染责任人或场地使用权人应委托专业机构对受污染场地开展环境调查工作。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骆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我单位开展原南京协力电子科技集团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中相关要求现公示该项目评价工作相关内容,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14号),现将《南京南传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智能装备及核心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