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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水土保持是江河保护治理的根本措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水土保持呈现健康稳定、高水平发展态势,为美丽江苏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新征程上,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努力建成美丽中国的省域范例,对全省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提升我省水土流失综合防治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按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总体部署,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抓手,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要,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坚持系统治理、整体推进,坚持创新驱动、提质增效,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着力提升水土保持系统治理能力,持续加强水土保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全面发挥水土保持综合功能,助力美丽江苏建设,为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提供支撑保障。
到2025年,水土保持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得到有效落实,丘陵山区、平原沙土区等重点区域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减少水土流失面积90平方公里以上,累计建成生态清洁小流域400条,全省水土保持率达98%。到2035年,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全面形成,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重点区域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治理,减少水土流失面积320平方公里以上,生态清洁小流域覆盖率达50%,全省水土保持率达98.2%以上。水土保持生态功能显著增强,河湖生态全面复苏,“水清岸绿、鱼翔浅底”的水美江苏图景全面呈现。
二、着力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
(一)加强水土保持生态空间管控。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河湖保护规划用途管控要求,建立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落实差别化保护治理措施。划定我省水土保持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水土流失敏感区域,统一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管控。有关规划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内容,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应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加大重点区域预防保护力度。以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库库区、水土流失微度的山丘区和平原沙土区等区域为重点,加快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采取预防保护措施,加强生态修复、水源涵养,开展植树造林、植被保护,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告二十五度以上陡坡禁垦区、崩塌、滑坡危险区等水土流失敏感区域,严格限制生产建设活动。
(三)提升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巩固提升水域湿地、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加强水域湿地保护修复,提高人工林质量,充分发挥林草水土保持功能。保护农田生态系统,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因地制宜建设农田防护林,大力推广保土耕作,提升土壤保持能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城市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强化山体、山林、水体保护,增加城市绿地面积,提升水体岸线自然化率,提高城市雨水资源利用率,推动海绵城市建设,促进城市绿色发展。
三、严格管控人为水土流失行为
(四)健全监管制度和机制。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全过程、全链条监管。省、市、县建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行政许可联动审批机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深化“联审联批”“一网通办”工作机制。强化部门间协同监管,健全监管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增强监管合力。加强审批、监管、执法、纪检监察等部门沟通协作,建立严格执法、快速处置的工作机制。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特点,制定差异化监管细则,实施分类精准监管。
(五)创新监管方式。建立以遥感监管为基本方式、日常监管为主要手段、重点监管为有效补充、信用监管为重要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覆盖、常态化、多频次开展水土保持遥感监管。通过检查巡查、社会监督等渠道开展日常监管。推进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环节监管,推广土方消纳场、土方中转场等重点场所信息化监管,形成全过程节点跟踪、主动上报核查的监管模式。鼓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设置土方消纳场,分类处置工程土方余方,并在政策上给予支持。积极推进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建立健全“重点关注名单”制度。
(六)提升监管服务效能。深化水土保持区域评估,不断扩大区域评估范围,优化方案分级,精简审批流程,提高监管质效,切实为企业减轻负担。持续推进水土保持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落实水土保持助企纾困政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七)强化企业责任落实。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控制耕地占用和地表扰动,全面落实表土资源保护、临时占地管控、取土管理、弃渣减量和综合利用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生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水土保持监管制度,落实管建设、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水土保持的工作要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四、加快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八)加快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扩容增效。将小流域综合治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统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资源要素,集中连片打造,一体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提高生态清洁小流域覆盖率。以山青、水净、村美、民富为目标,推动实施治山保水、治河疏水、治污洁水,高标准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提供更多人民群众期盼的优质生态产品,形成丘陵山区、平原地区多种类型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典范。
(九)开展平原区水土流失治理。以黄河故道沙土区、沿海平原沙土区、通南高沙土区等平原沙土区为重点区域,以河道岸坡及周边农田为重点部位,实行沟、河、堤、田、林、路、草系统治理。采取河道疏浚、水系连通、截污纳管、岸坡整治、生态修复、长效管护等措施,减少入河泥沙,畅通河流水系,改善水源水质,美化岸坡景观,营造生态健康优美水环境。积极探索平原区水土流失治理新模式,为全国平原地区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提供江苏经验。
(十)实施丘陵山区水土流失治理。以丘陵山区小流域为单元,实行山、水、田、林、路、草综合治理,建设水平梯田、塘堰、拦水坝、沟头防护、蓄水沉沙、截(排)水等工程措施,增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水土保持种草等林草措施,实施封禁治理、保土耕作、等高改垄、侵蚀沟治理等其他措施,有效减少丘陵山区坡面、沟道和农田水土流失。
五、不断提升水土保持治理能力
(十一)完善水土保持规划体系。加强水土保持规划管理。建立省、市、县三级水土保持规划滚动修订机制,落实水土保持工作新要求,强化水土保持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落实规划实施责任,健全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发挥规划约束保障作用。
(十二)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评价。构建以站点监测为基础、动态监测为重点、定期调查为补充的水土保持监测体系。优化水土保持监测站网布局,健全运行机制,提升标准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开展全省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各级行政区及重点流域、区域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成效。以县为单位,对水土保持生态功能重要区域、水土流失敏感区域等开展调查,为决策分析提供数据支撑。
(十三)加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强化省、市、县、乡各级政府水土保持工作主体责任,实行地方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褒扬。
(十四)强化水土保持科技创新。推进遥感、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应用,强化水土保持监管、监测等信息共享,提升管理信息系统功能和监测站点科技含量。围绕平原沙土区水土流失规律与机理、水土保持碳汇能力等重要课题,加强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形成一批高质量、可转化的科研成果。
六、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土保持工作的全面领导,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水土保持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举措,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和技术支撑单位,加强水土保持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水土保持治理能力。
(十六)强化统筹协调。省、市、县三级政府调整建立水土保持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形成定期会商制度、重大事项协调制度、督导检查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挥好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作用,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政务服务、林业、税务、铁路、电力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加强政策支持协同,推动重点任务落实。
(十七)创新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水土保持财政支持,提高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与水土保持重点工程补助配套标准。省级完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开展水土保持相关工作。综合运用产权激励、金融扶持等政策,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建立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研究将水土保持碳汇纳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
(十八)加强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普及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联合水土保持社会组织、高校及科研院所加强水土保持学科建设。将水土保持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强化以案释法,引导全社会强化水土保持意识。积极组织参与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活动,加强水土保持科普宣传和文化建设。
来源丨中共江苏省委新闻网